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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和任用制度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任用规定

  1、对秘书长工作考核,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在年初理事会上通过,半年度向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汇报考核、年终理事会汇报进行年度考核。

  (1)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达到合格,可继续留用,第二年必须提高,年终报酬按标准的70%发放。

  (2)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达到良好,可继续留用,年终报酬按标准的85%发放。

  (3)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达到优秀,可继续留用,年终报酬按标准的95%发放。

  (4)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达到特别优秀,可继续留用,年终报酬按标准的100%发放,并可另行奖励。

  (5)有量化的工作目标、指标。

  2、对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年初有工作目标、计划,每个单项工作有任务、目标要求。分别进行考核。

  (1)考核合格,可继续留用,第二年需提高,可发全薪。

  (2)考核良好,可继续留用,可发全薪,年终可适当奖励。

  (3)考核优秀,可继续留用,可发全薪,年终要有奖励。

  3、财务人员考核,完成财务要求的工作,年审、年检、财务证件资料保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