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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徐州市制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徐州市制冷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省从事制冷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团结全省制冷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制冷科技工作者素质,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二、编辑内部交流的有关刊物通讯、及有关制冷科技的文献、资料;

  三、普及制冷科技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在会员中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六、组织制冷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积极开展技术服务;

  七、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依法举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凡从事制冷科学技术及制冷有关的专业工作者,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生产、设计、教育或管理方面工作三年以上,并对制冷科学技术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或取得一定成绩者;

  3、自学成材,对制冷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4、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制冷科学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5、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在校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

  (三)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 本会的会徽,单位、个人会员证有本团体统一颁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证由本会颁发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学术和科技活动,及其他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科技期刊资料、信息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和参加学术研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提供资料、意见;

  (六) 在对外学术交往中,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若有困难则应以书面向学会办公室说明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不能以江苏省制冷学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4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五)有较高的学术、专业能力,行业内有知名度。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或单位会员的除名;

  (十二)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受委托选举权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由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应。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